浙江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文件说明:本办法共 5 章 19 条,自 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 2025 年 4 月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规范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管理工作,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导向,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以下简称“杭州代办处”)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领导下,负责全省专利优先审查申请的受理、初审、推荐及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坚持精准赋能、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国家及浙江省重点产业领域、高能级创新主体和高价值专利申请,推动优先审查资源向真正有创新需求、有转化前景的优质主体倾斜,强化质量导向、择优推荐。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一节 基本申请条件与年度配额

第四条 申请专利优先审查的主体应当符合属地要求: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浙江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具有浙江省常住户籍的个人。

第五条 浙江省可申请优先审查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已缴纳专利复审费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复审案件;

(三)已缴纳无效宣告费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原则上以其主分类号为判定标准,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全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实行自然年度推荐总量管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配额、全省专利质量整体情况动态调整,省域所有创新主体执行统一的基础配额规则: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主体原则上每年年度配额为2件,上一年度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年度配额为1件;

(二)如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较高,按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的10%计算核定年度推荐配额;

(三)个人申请人年度推荐量原则上不超过1件;

(四)多个申请人共同提交的优先审查申请,推荐名额参照第一申请人年度配额;

(五)全省年度累计推荐量达到管控总量上限后,超量申请不予受理并原路回退。因配额不足被退回的案件,申请人可结合专利质量及实际创新需求合理遴选,待下一自然年度配额

更新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实行“先备案、后申报”。申请专利优先审查的主体,应当先向杭州代办处提交主体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全省专利优先审查服务主体名单,方可提出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备案资格结合主体专利质量、信用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二节 重点支持名录倾斜机制

第九条 杭州代办处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建立重点支持名录,对纳入名录的优质创新主体给予推荐配额倾斜。配额倾斜标准由杭州代办处根据年度推荐总量,结合主体创新能级、专利质量、产业贡献、转化运用成效等因素统筹核定。

第十条 重点支持名录聚焦国家及我省重点产业方向,向新领域新业态等重点领域倾斜,主要包括:

(一)重点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

(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专利布局与产业方向高度契合的主体;

(三)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支持的主体;

(四)具有卓越专利创造和运用能力的其他创新主体。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出现专利质量明显下滑、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主体,予以移出名录并取消配额倾斜支持。

第三节 不予推荐情形

第十二条 杭州代办处持续强化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审查力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的;

(九)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的代理机构,自处罚决定生

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办理优先审查申请的;

(十)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等行为的;

(十一)已获得过专利优先审查或快速预审资格的专利申请;

(十二)对申请人上一年度通过优先审查途径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本年度原则上不予推荐;

(十三)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的,已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但请求人补正三次及以上仍不符合要求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推荐情形的。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十三条 专利优先审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申请人应当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提交的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四条 杭州代办处对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质量跟踪管理机制,加强专利优先审查全流程质量管控。对优先审查案件授权率持续

偏低,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申请行为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调减推荐配额、暂停优先审查推荐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的同步核查,建立优先审查推荐全流程信用监管档案。对存在备案信息不实、材料造假、隐瞒事实、恶意提交申请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利用优先审查开展不当业务、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专利申请人及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认定之日起纳入信用监管档案,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申请;相关行为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期限届满后,相关方须提交恢复申请及整改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优先审查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优先审查廉洁监督机制。专利优先审查各环节应强化规范管控和权力制约,防范廉政风险。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从业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贿赂、利益输送等干扰审查工作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相关信息按程序报送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代办处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如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25年

4月施行《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信息来源:《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发布文本整理。

相关文件:《关于施行新修订浙江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9月2日发布)明确了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先备案、后申报”,备案系统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09:00 开放,备案入口 https://user.ipdp.cn/registerTip,咨询电话 0571-89937016 转优先审查。

解读推荐:备案流程、配额规则与 14 种不予推荐情形的实务分析,见 浙江专利优先审查“先备案、后申报”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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