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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_政策文件_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 北京政府

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_政策文件_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4-03 16:39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5日(星期五)、6月27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24日(星期五)。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202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局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

四、年度报告、更名、异地搬迁及账号信息找回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扫描为PDF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工商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工商出具的迁出及迁入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它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扫描为PDF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

。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

(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它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关村相关分园联系方式

2.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附件:1.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关村相关分园联系方式

附件:2.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中国政府网及国务院部门网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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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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