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_科技计划通知_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6-05-15 14:39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附件1)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现就我省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2023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26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已满,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重新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随时申报、分批受理、集中报备的方式。全年分两批进行:第1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15日;第2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30日。申请企业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市(地)通知为准。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填写的申请书信息、上传的附件及作出的承诺必须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企业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自动丧失申报资格。
纸质申报资料由申请书和附件资料构成。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生成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见附件5)。
企业须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一份正本,正本为申请书及附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电子版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6),报送至所属市(地)科技局(联系方式见附件7)。企业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对涉密企业,须先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市(地)审核推荐
2.各市(地)科技部门要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对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3.各市(地)科技局会属地同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后,将推荐文件、《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8)(一式一份),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正本,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电子版《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发送至邮箱hljgqrd@163.com。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地)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报国家公示备案。
(一)各市(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密切配合,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同时,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培训、申报组织、审查把关等工作,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质量。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对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及出具以上报告的中介机构加强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申请高企认定提交的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与企业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的研发费用金额等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如数据不一致须提供财务数据差异情况说明,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四)企业应合理安排填报时间和工作进度,错峰申报,防止因网络拥堵影响申报进度或造成申报数据丢失。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
(五)鼓励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联系电话:0451—51920607、51920608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701室
邮箱:hljgqrd@163.com
(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一处
联系电话:0451—82628379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doc
附件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doc
附件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pdf
附件5: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doc
附件6:上报企业信息表(企业填写).xls
附件7:市(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系方式.doc
附件8: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填写).xls
附件9:符合条件的黑龙江省内中介机构名单.wps
附件10: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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