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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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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待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福建省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两批次开展,第一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第二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

本业务每年常规开展,下一年度申报事宜请关注省科技厅网站的通知公告(

http://kjt.fujian.gov.cn/xxgk/tzgg/

1.企业应按《工作指引》中第二点“认定程序”第(三)条“提交材料”中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企业在网络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的便利性和专家评审效率,2025年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有关管理系统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

企业在完成管理系统提交后,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

3.企业申报材料中,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应附有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原件一份)。

(2)企业通过系统完成材料提交与申报,由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3)省认定管理部门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书面及现场核实;

(4)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国家备案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发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网上办)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业务经办)

1.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2.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范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与核算。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按“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对研发费用单独进行核实和归集。

3.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4.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

5.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报告并应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5)。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及相关工作规程和制度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6.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动协调,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整体发展状况,严把企业申报质量关,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查询方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

(1)已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给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还未处理;

(2)已受理: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已经处理了该申报材料,受理环节意见为“通过”;

(3)已评审: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且专家综合意见为通过;

(4)已认定:认定机构在认定环节意见为“通过”;

(5)备案中:认定机构已将申报材料报备给火炬中心,火炬中心已经进行了初步处理,这时候,企业去高企证书查询里可查询到高企证书编号;

(6)已备案:火炬中心已经给该企业发送了证书,并且留存了记录,企业正式成为高企,可查询到高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结束日期;

(7)申报材料被退回:在受理环节意见为“退回”,企业可重新修改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交;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91-87865186;

省财政厅税政处:0591-87097843;

省税务局企税处:0591-87098396。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承办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网络系统使用和政策咨询解答及相关材料受理工作。

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45521、83778967,电子邮箱:cy905@fjfhq.com。

一、网络提交更名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http://www.innocom.gov.cn

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在线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网络提交更名申请。

二、更名申请纸质材料报送

2025年我省分两批次集中受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两批次的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和10月31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日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应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更名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高企认定办。2025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纸质材料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线填写并打印)。

(二)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外)资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至企业提交名称变更申请期间的全部内资情况表)。

(五)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复印件。

省高企认定办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受理企业更名申请材料。

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九楼北区918室,联系电话:0591-87645521、83724617。

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报表中数据需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相关数据一致。

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是多久?要是失效了怎么办?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可按有关规定再次申请认定。

企业技术或产品(服务)涉及多个领域,可否选择多个高新领域?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确定一个主要高新技术领域,但并没有限定企业不可以跨领域。如企业技术或产品(服务)涉及多个类别,可以在申报书研发项目(RD)和高新收入(PS)情况表中,按单一活动选择相应技术领域。但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必须和主要高新技术领域保持一致。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什么时候能够颁发?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可通过省科技厅网站(

http://kjt.fujian.gov.cn/

)查询最终认定结果。

更多常见问题点击前往互动知识库查看。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科高〔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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