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 苏州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苏州科企〔2026〕8号
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州科企〔2026〕8号
2026-05-09 17:37
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以及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6〕2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202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吴中区、相城区或姑苏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苏州市科技局受理吴中区、相城区以及姑苏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日17: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区科技部门通知为准。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上报时间,避免在时间上过度集中。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2.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1)各区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对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或专利+软件著作权)、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各地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2)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在“高企工作网”上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协调小组办公室。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将依托新建的“江苏数字科技平台”(https://www.jsszkj.com.cn)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材料将由“高企工作网”传输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各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由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各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省通知》附件2)。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日前统一报送至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1.各区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同时,各区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并逐级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对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培育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各区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17号)文件要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3.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4.各区科技部门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5.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区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可咨询苏州市科技局企业创新服务处、申报材料的审核及退回等事宜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中介机构条件可咨询财政或税务部门,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及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问题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吴中区科技局高新科 朱 沁 67683639
相城区科技局高新科 张秋莹 85182155
姑苏区科技局科技处 左 琳 68727616
苏州市科技局企业创新服务处 张 颖 65241083
苏州市财政局预算处 蔡正扬 68616721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 刘思远 65860082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顾婧雯 66597615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 杨楷立 69826089
附件: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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