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_业务通知_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9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2025年,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21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
即日起至10月10日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
3.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3.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各受理点(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成网上收件工作;各区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专家评审结束后,各区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认定办。
市认定办依照《认定办法》,会同各区审核机构对申请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后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告时间为准,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须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各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市认定办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并作相应处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业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市认定办在“上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申请程序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市认定办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申报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企业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企业应诚信申报,严格对照认定条件,组织好申报材料,并切实扛起第一申报责任人职责,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有关部门将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为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认定办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认定办以及各区科(经)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市认定办、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市认定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市认定办、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市认定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30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附件1:各区科(经)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pdf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样例).pdf
关于延长2025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止时间的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