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4.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最高至100%
2.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独的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4.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1.根据可开放的科技资源量以及对外提供的服务业绩,给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2.享受各区(县)对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
3.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
1.享受给予一次性20-50万奖补金额(以各地方具体奖补金额为准)
2.享受提供“一业一策”、分类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包,服务内容主要涉及财税、投融资、空间落地、市场开拓等方面
每家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领取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享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1.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在要求盖章和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来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咨询电话:(010)88827151; (010)55577777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材料
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材料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会计报告
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5日(星期五)、6月27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24日(星期五)。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202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局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
四、年度报告、更名、异地搬迁及账号信息找回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扫描为PDF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工商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工商出具的迁出及迁入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它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扫描为PDF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它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1 | 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 | 2025-04-07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 2 | 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5-04-07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022-04-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22-06-1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5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2016-01-29 | 科学技术部网站 |
| 6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2016-06-29 | 科学技术部网站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是什么?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名称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3.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如何报送?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4.目前还无收入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有销售收入。
5.高新技术企业用户名、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和第八条,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第三条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二、各区评价机构工作要求
各区评价机构对相关企业填报的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各区评价机构应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相关情况无误后再行审核提交。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
各区评价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年底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各评价机构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一是各区评价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是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主动加强科技、经信、税务、市场监管、园区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中关村“1+5”政策中“金种子”、国高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的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和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企业提交评价信息、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等。
咨询电话:(010)88827151; (010)55577777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北京市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二、各区评价机构工作要求
各区评价机构对相关企业填报的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各区评价机构应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相关情况无误后再行审核提交。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3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
各区评价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年底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各区评价机构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一是各区评价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是各区评价机构要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主动加强科技、经信、税务、市场监管、园区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中关村“1+5”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和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企业提交评价信息、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将于6月30日—9月30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拟入库企业名单,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的公示。
2025年6月26日
| 1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22-09-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2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8-2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 3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 | 2025-02-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
1.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超过了2亿元,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如果只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的税务征收形式是核定征收,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形式的企业不能申报。
3.哪些领域的企业不能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文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不用填写评价表直接自动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5.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企业在认定机构发布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安排后,即可提出申请。每年的工作安排通常在年初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kw.beijing.gov.cn/,http://zgcgw.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发布。2022年的工作安排详见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3/22/art_736_626176.html,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超出规定的期限将不再受理。
6.企业研发费用确实大于成本费用,为什么给退回了?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研发费用包含在成本费用中,因此研发费用不可能大于成本费用。
7.公示名单里面有企业名字,但没有编号,什么时候才能得到编号?
答: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企业需公示满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我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6日
发布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在本市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一、总体要求 该资质认定依据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申报的认定标准请参照《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1.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2.已获得该资质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认定申请;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书。填报后系统中导出,需带水印。(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
2.近三年财务设计报告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要求有正规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报告或财务系统打印的财务数据。(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六)、第十条(四));
3.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财务报表。要求有正规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报告或财务系统打印的财务数据,分支机构申报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五));
4.近三年科技成果和奖项一览表和证成果、奖项证书。需用样表,需拥有《实施办法》要求的成果奖项之一。(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七));
5.上一季度公司全体人员花名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和本科(含)以上研发人员学历证书。需用样表,需满足《实施办法》要求的总人数及研发人员人数要求。(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七)、第十条(三));
6.科研用房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科研用房场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要求材料齐全完整不缺页,协议需在有效期内。(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三)、第十条(二));
7.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和购买研发设备原值大额发票。需用样表,区分研发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发票需清晰,发票名称需与清单中设备名称相一致。(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三)、第十条(二))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电话:(010)55578107; (010)55577777
1.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书;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近三年研究开发的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近三年研究开发的财务报表;
4.上一年度的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已登记上一年度的技术性收入合同明细表及已登记上一年度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5.近三年科技成果和奖项一览表及成果、奖项证书;
6.上一季度公司全体人员花名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本科(含)以上研发人员学历证书;
7.科研用房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科研用房场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8.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购买研发设备原值大额发票。
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2021年度年报的通知
各已认定企业研发机构: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状况,加强动态管理,促进各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对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度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具体要求如下:
各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展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科研条件、科研团队建设、科研成果及产业化情况、国际合作情况、技术需求情况等。
年度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填报入口为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系统(http://fwy.kw.beijing.gov.cn/yfjg)法人用户登陆。
请各企业研发机构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网上提交。
1.各企业研发机构填报的数据均需满足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各项条件。
2.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复核将统一通过该系统来申报,同时年报将作为复核申报的重要参考,请各单位认真填写。
3.按照国家保密政策相关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不得填报,否则后果自负。
联系方式:88828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