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实施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科创发〔2021〕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16日(星期五)。在此期间企业可“随申请、随认定、随报备”。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1.企业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其他认定标准参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执行。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咨询电话:010-88827981、010-88827086、010-64853172、010-64874561、010-84097583、010-64807834。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企业申请认定进度及结果、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异地搬迁等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8日